这一决定意味着,部分偿付能力承压的保险公司将有更多时间来提升自身的偿付能力。近几年,我国中长期利率持续下行,对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两端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特别是10年期国债收益率跌破2%,进一步对保险公司的利润、净资产以及偿付能力造成了影响。
过渡期延长一年
保险公司每卖出一份保单,都要承担一笔赔偿风险,偿付能力则是衡量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。2021年12月,原银保监会印发了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(Ⅱ)》(简称“规则Ⅱ”)和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(Ⅱ)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标志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(简称“偿二代”)二期工程正式落地。
相较于之前的监管规则,规则Ⅱ优化了实际资本计量规则,更加重视核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;同时加强了对保险业务和资金配置的政策性导向,有助于防范保险行业风险以及维护市场稳健运行。在监管规则切换的同时,监管层还明确,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,按照“一司一策”确定过渡期政策,从2025年起开始全面执行规则Ⅱ。
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,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,经审慎研究决定,延长规则Ⅱ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。
险企偿付能力现状
偿付能力充足率主要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。其中,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,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,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;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,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,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。风险综合评级,则是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大小的指标。
据金融监管总局最新披露的数据,2024年三季度末,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.4%,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.1%。具体到各家公司,目前仍有16家保险公司连续多个季度未披露偿付能力报告,7家险企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C,因此处于偿付能力未达监管标准状态。
一位大型险企投资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表示,在规则Ⅱ下,剩余边际不再全额纳入核心资本,保险行业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承压。同时,监管新规优化最低资本结构,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样面临压力。近几年来,保险行业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较为明显的下滑。
从偿付能力压力到利差损风险
2024年四季度以来,10年期国债收益率震荡下行,进入12月后,收益率更是跌破2%,创下历史新低。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,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。因为保险行业特别是人身险行业对利率变动十分敏感,其产品定价、准备金评估以及资产端收益等多个方面与利率水平密切相关,利率风险是人身保险公司面临的首要风险。
一位中型险企从业人士表示,净资产的下降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。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,偿付能力下降是险企所承压力中的一环,更为直接的影响是利差损带来的风险。
大类资产配置是保险资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主要来源。从资金运用角度看,保险资金主要投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、权益类资产、非标资产几类,其中债券投资占比较高。近年来,几类主要资产的收益率呈现持续下行态势,10年国债收益率破2,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注册收益率也在2024年前10个月降至4.24%;五年期存款利率也由2022年的2.70%降至2024年二季度的2.00%。这不但增大了新增资金与到期资金的投资压力,也持续摊薄了存量组合的收益基础。
从负债端来看,自2023年以来,监管部门积极引导行业降低负债端成本,不断下调预定利率,并推出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,但负债端成本依然高企。一位险企从业人士表示,在监管组合拳下,新单成本已经下降至2.5%左右,但大量存量续期保单仍在以3%—3.5%的水平在增加,中长期寿险资金的加权成本仍在较高水平。
综上所述,尽管部分险企在投资收益上可能表现良好,但净资产和偿付能力仍面临下滑风险。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,保险行业需要寻找新的策略来应对利率下行和利差损风险,确保自身的稳健运行。